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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维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04-24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场站管理中心自筹维修项目管理,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审计办法》,结合场站管理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筹维修项目”,是指各基层场站(以下称“项目单位”)利用本单位事业费、经营、创收和其他项目经费支持等安排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自筹维修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屋建筑工程,给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信、园林绿化、设备安装、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四条  中心党政联席会是自筹项目立项、选址、施工方案的审议决策机构。

  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是基建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项目单位(基层场站)是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与实施机构。

  第五条  场站管理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中心主任;副组长:中心主管后勤副主任;成员:中心纪检委员、工程管理秘书、计划管理秘书,项目单位负责人。

  职责:负责施工和材料(设备)等企业的招投标;组织材料(设备)市场采购调研;对常用材料或零星材料进行认质认价。

  秘书:由中心工程管理秘书兼任。负责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根据中心网站发布的公告(通知),编写《自筹维修项目目录》,提交《自筹维修项目计划》。

  一、《自筹维修项目》立项原则:

  (一)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

  (二)影响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

  (三)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学习、生活的项目;

  (四)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的项目;

  (五)有利于提高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等管理水平的项目;

  (六)失去使用价值、功能缺失或者存在缺陷,急需维修的项目;

  (七)节能减排,降低成本的项目;

  (八)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使用的维修项目。

  二、《自筹维修项目计划》编制内容:

  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建设必要性、实施地点、投资估算(预算)、效益分析、资金来源(事业费、经营、创收和其他项目支持)等。

  第七条  《自筹维修项目计划》由中心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后正式立项。

  凡未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八条  突发性事件(指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基础设施损坏、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抢修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中心报告,先行维修,同时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第九条  已经批准立项的自筹维修项目,列入各场站当年事业费预算执行计划。

  第十条  自筹维修项目实施前须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其中:

  一、室外新建、扩建工程报学校建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基建处)审查;

  二、室内维修改造工程报学校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处)备案。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施工、材料、设备等企业确定。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确定。

  一、入围企业基本条件:

  (一)施工资质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二)能够有效处理施工现场周边复杂关系;

  (三)实力雄厚,口碑好,有类似优良案例;

  (四)在学校有施工经历者优先。

  二、施工企业确定标准:

  施工企业确定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其中:

  (一)预算在0.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项目单位专题会议委托施工、进行商务谈判。

  (二)预算在0.1万元(含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项目单位专题会议提出委托施工建议,报中心分管后勤副主任审定;

  (三)预算在0.3万元(含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由项目单位提出施工委托建议,报中心分管后勤副主任审核,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预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项目单位专题会议研究提交施工方案,提出公开招标、或委托性邀请施工建议,由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按照下列原则组织确定:

  1.工程预算≤国家定额;

  2.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以“优质(同质)低价”者中标。

  (五)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单位提交施工方案,提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商务谈判或委托施工建议,由中心基建修缮领导小组按照下列原则组织招(投)标确定:

  1.入围企业不少于3家;

  2.公开、公正原则;

  3.工程预算≤国家定额。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以“优质(同质)低价”者中标。

  (六)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其中:新建、改扩建项目报基建规划处,修缮项目报后勤管理处。下同)安排招标。

  三、施工企业确定后,项目单位须及时撰写招标纪要,向企业发布中标通知,在网站发布招标结果。

  第十三条  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一、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及其他服务等采购的市场调研、品牌选择、认质认价和进场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锅炉、消防、给水、高低压配电设备等特殊设备,由项目单位负责报建、质检、质保期内的维保工作。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一)甲方采购:

  1.单项合同造价在0.5万元以下,由项目单位进行市场调研或考察,认质认价采购,报中心分管后勤副主任备案;

  2.单项合同造价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心分管后勤副主任审核批准;

  3.单项合同造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单项合同造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市场调研或考察,选出3-5家入围企业(曾与学校有良好合作业绩的企业优先考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或认价招标。

  (二)乙方采购

  1.合同规定,采用认质认价方式由乙方进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由甲方认质认价后乙方组织采购。

  2.采购程序:

  (1)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单台设备、单项物资采购,由项目单位组织市场调研、询价,进行认质认价,报中心分管后勤副主任审批后采购。

  (2)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市场调研、询价,报请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采购。

  (3)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单台设备、单项物资采购,由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市场调研、询价或考察,选出3-5家入围企业(曾与学校有良好合作业绩的企业优先考虑)参与采购、认价招标。

  (三)学校近期已采购过且价格稳定的同类材料(设备),由项目单位商后勤、基建等部门采用续标方式谈判采购。如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较大,应按招投程序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四、材料(设备)管理。

  (一)施工企业根据施工需要应提前向项目单位提出甲供材料(设备)及认质认价材料采购计划。

  (二)项目单位负责向施工企业发送认质认价通知单,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通知单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采购,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场。

  (三)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必须检验合格。项目单位对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更换。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签订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造价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一般不签订《施工合同》。

  二、造价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材料与设备采购合同》依据有效认价单,由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代表学校签订。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文本,由项目单位依据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学校相关规定拟定。

  合同内容包括:维修工程名称、甲乙双方名称、施工代表及职责、工程项目内容、工程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合同金额(优惠比例)、付款及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造价在 5万元以上(含5万元)《施工合同》签订前须送学校审计处预审。预审通过加盖“合同审查专用章”后方可组织施工。

  合同未经预审,严禁组织施工,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审计和资金结算。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

  开工前,项目单位督促施工企业在当地城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城建局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项目单位出具开工许可后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  施工管理。

  一、质量管理

  (一)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单位安排专人依据法规及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内外环境的协调、保修及回访等工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三)项目负责人,按照现行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对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四)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现行施工规范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未达标的工程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标。

  二、安全管理

  (一)开工前,项目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含连带责任)。

  (二)项目单位,督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还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可能造成损害或进行特殊作业的,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检查。

  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组织检查。 

 

  第六章  变更、签证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工程不准变更。但由于施工现场条件、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以及项目单位提出的功能改变、结构安全、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造成的图纸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项目单位按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予变更:

  一、项目单位提出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

  二、项目单位更改部分或全部维修项目的使用功能,原则上不予变更;

  三、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对使用材料的材质、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时,原则上不予变更;

  四、在项目施工完成后,使用单位对维修效果不满意提出变更要求时,不予变更。

  第二十二条  签证由工队提出申请,监理或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后,上报中心基建修缮领导小组审批并下发《签证单》。

  第二十三条  变更、签证标准。

  一、项目预算内的变更:

  (一)变更金额在0.1万元(含0.1万元)以内,由现场管理人员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中心主管后勤副主任审批;

  (二)变更金额在0.1万元以上、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报请中心主任审批;

  (三)变更金额在0.5万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报请报场站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四)变更金额在1万元以上,报请场站管理中心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批。

  二、超项目预算的变更:

  变更增加造价不突破工程造价10%的前提下:

  (一)变更增加在0.1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中心主管后勤副主任审批;

  (二)变更增加在0.1万元(含0.1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中心后勤副主任审核,报请中心主任审批;

  (三)变更增加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中心主管后勤副主任初审,中心主任审核,报请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四)变更增加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中心主管主任初审,中心主任审核,报场站管理中心党政联席会研究。

  三、因变更增加造价总量超出30%,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重新审批。    

  四、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合同金额的10%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结算。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不含预留金)的80%;

  二、结算、审计完成后,一般不得超过结算价的 95%;

  三、质保期满后,工程质量无问题后可支付剩余款。

  四、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特殊事项,应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后,依据相关会议纪要方可支付。

  五、合同外变更内容的工程款,经中心委托单位审核后,按进度款同比例支付。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提交发票,项目负责人审签,审签通过后统一递交项目单位按级审签。

 

  第八章  验收、保修

  第二十六条  维修工程实行验收制度。

  一、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对整体进行维修的工程应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保修协议书,并具备其它竣工条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其中:

  (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纪要)报中心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报中心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队方可向甲方移交,到城建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项目单位出具交付清单,到学校办理资产移交或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单位在接受工队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取得《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保修的期限及保修费用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质保期内的施工质量问题,由项目单位督促施工企业维修。施工企业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保修义务,则由项目单位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从施工企业质保金中支付;对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第九章   结算送审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负责敦促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三十一条  竣工结算实行“两审”制度。项目结算的审核、审计,由场站管理中心(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审核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中心委托单位”)负责。其中:

  一、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项目单位及中心主管后勤副主任对结算书审核后直接报账。

  二、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中心委托单位对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复核,中心主管后勤副主任审签核,报请主任审批。

  三、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由中心委托单位负责对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整理初审资料报送学校审计处审计后报账。

  四、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结算的审核由学校基建、后勤等部门负责,审计处审计后报账。

  第三十二条  中心委托审核、审计发生的费用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列支。《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工程结算支付最终依据。应审未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三十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结算:按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工程价格动态管理规定执行,工程优惠比率不低于6%(优惠基数不含差价、补差、安装主材部分)。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档案资料,包含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应符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维修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学校档案馆负责工程档案保管。

  第三十七条  由中心组织管理的维修项目(包括考察报告确认、入围企业确定、招投标结果、商务谈判结果、变更内容确定等),以纪要形式向学校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项目单位督促施工企业报送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其中:

  一、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须提交工程收量单、工程结算书等资料;

  二、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会议纪要(甲方准备)、施工合同、竣工图纸、竣工结算书、工程收量单、工程变更单、材料认质认价通知单、材料进场验收单、乙方采购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材料检验报告、验收纪要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维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签订廉政责任书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制度》以及《关于在物资采购招标中实行签订反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承诺书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基建、后勤、国资、网络、保卫等有关部门专项安排并委托场站管理中心组织招投标等管理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自筹维修项目和由学校基建、后勤、国资、财务、保卫、网络等有关部门在由学校专项经费已经安排的维修项目一律由学校基建、修缮项目领导小组按照程序确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未尽事宜,依照校基发〔2016〕

  445号,校审发〔2017〕9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场站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场站管理中心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自筹维修项目目录

  2.自筹维修项目计划书

  3.施工(材料)企业审批单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5.材料采购合同

  6.设备购置合同

  7.材料认质认价单

  8.材料进场验收单

  9.工程变更通知单

  10.工程收量单

  11.维修工程验收纪要

  12.工程结算书封面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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