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值班工作有关要求,为健全学校值班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值班工作,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总值班
1.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白班值班时间为8:00-18:30,夜班值班时间为18:30-次日8:00;
2.白班由带班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处级干部、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值班;夜班由值班人员在总值班室值班;
3.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每月值班安排。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值班的,应提前三日告知党委校长办公室统筹调整。
第二条 二级单位值班
1.保卫处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处级干部、值班人员同时在岗;
2.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信息化管理处等单位参照学校总值班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值班时间和形式;
3.其他单位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白天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在岗值班;
4.特殊时期值班另行通知。
第三条 值班人员职责与要求
1.学校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2.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接听电话、记录日志,认真做好安全检查、信息报送、联络沟通、情况跟踪反馈等事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遇重大、突发事件,值班人员第一时间向本单位带班领导和学校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总值班室书面报告。总值班室立即向带班校领导汇报,并根据指示要求,协调相关人员及时到现场处置;
4.学校总值班人员、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各学院(系、所)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条 值班纪律
1.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公开值班时掌握的信息;
2.牢固树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不得从事影响值班工作的活动;
3.学校对值班工作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严肃追责。
第五条 加强值班队伍建设,在管理干部中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总值班队伍并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按照学校《值班、加班补助管理办法》为值班人员发放值班补贴。
第七条 学校总值班室设在交流中心315室,24小时值班电话:029—87082809,传真:029—87082810。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029-87082876,后勤管理处24小时值班电话029-87081111。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