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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管理中心自产农产品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04-24   |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各场站自有生产土地管理,规范种植农产品的处置行为,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教副产品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场站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各场站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安排的自有生产的土地面积、种植作物种类和本年度拟种植作物计划、预计收成等信息上报中心。同时,将当年种植作物的生产投入使用经费列入当年财务预算计划。

  二、建账。中心建立农产品实物台账,各场站设置农产品资金台账和出入库台账,据实反映农产品出入库、处置情况,完整保存库存台账、出入库单据,并将其作为单位内部管理及接受检查和监督的依据。

  三、处置。农产品及副产品收获处置前一个月应向中心提出申请,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处置。

  1.单批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由各场站自行处置;

  2.单批价值在2000以上(含2000元)-50000元内的,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按中心安排统一处置;

  3.单批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含50000元),上报国资处组织统一处置。

  4.同类产品原则上不允许分批次处置。

  四、收入。

  1.农产品及副产品的处置收入应足额上缴学校计财处,由计财处转入各场站,用于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费用、零工工资等方面开支,结余部分纳入预算管理。

  2.处置收入不得私分或作为职工福利免费使用或发放。

  五、中心每年末将各场站本年度自有生产土地农产品的产量、存量及处置情况汇总审核后报国资处备案;配合学校财务及纪检审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将从严查处。

  六、各场站必须充分利用非科教用地,不得闲置。

  七、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实施。

  

  

  场站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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