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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管理中心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0-10-11   |  浏览次数:

     

场站管理中心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严格劳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场站职工的工作行为,建立高效、务实的管理机制,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工各种假期及有关待遇的规定》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岗位津贴发放办法》,结合场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考勤管理

    职工实行坐班制。全体职工应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各场站月考勤表应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公示并送交中心党政综合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缺勤职工统计表》,经中心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送交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对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请假及审批权限

   (一)一般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者,由综合办公室主任、站长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15天以内者,由中心分管的副主任批准;请假在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由人事处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中层干部,请假在3天以内者,由中心分管的副主任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15天以内者,由中心主任批准;请假在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由人事处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中心领导需要请假者,不论时间长短,均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续假应在原批准假期内书面申请,根据原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按规定的权限批准生效。确因特殊情况可允许事后补办续假手续并说明情况。

   (五)假满正式上班,应到场站管理中心党政综合办公室销假。

   (六)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对骗开、虚开请假条、病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期间有关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

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上述(1)、(2) 条项的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适当提高。

  (二)病假期间岗位津贴

     1.当月累计病假14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50%。

     2.当月累计病假20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四.事假期间有关待遇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假当年连续或累计超过30天者,从第31天起,扣发其日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在请假期间私自经商或牟取其他经济收入者,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岗位津贴

      1.事假7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50%。

      2.事假14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假期的有关待遇

    (一)假期种类和期限

       (1) 探亲假:凡我校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限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81)130号(见附件一、二)文件执行。职工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凡探望对象住在西安、宝鸡之间铁路沿线 (不包括西安和宝鸡),不享受探亲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指配偶为国家职工的),在报销探亲费时,要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对方在本年度未享受过探亲假,方可批准报销。

      (2) 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年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结婚,婚假3天。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另增婚假20天。

      (3) 产假:女工法定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l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十四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土育第一胎子女为晚育,晚育的产假为10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女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可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可准予42天的产假。

      (4) 节育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单位证明休假。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手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可给假7至10天,假期待遇与受术者相同。

     (5) 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女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单位无哺乳设施,在其工作能离开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在其产假期满后,给予一年以内的哺乳假。

    对哺乳女职工,婴儿不到一周岁的可在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给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6) 丧假:凡职工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根据具体情况,可由本单位领导酌情批假3-7天。(外地路途除外)

   (二)其它假期的待遇

     (1)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在准假期限内工资、岗位津贴不变。

     (2) 哺乳假期间按规定发给本人职务(技术)工资与岗位津贴之和的百分之六十,奖金、降温费等停发。哺乳假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3)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等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或超过政策规定请假期限,根据实际情况按病假、事假或矿工的有规定处理,扣发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

    六.旷工的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经准假,擅自离岗者。

      (2)假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批准者。

      (3)请假理由失实,欺骗组织者。

      (4)不服从组织凋动和工作分配按时到新岗位报到者。

      (5)由于打架斗殴不正常上班或因故被拘留者。

    (二)旷工者工资待遇

     对于旷工者,从旷工之日起扣发其全部工资和福利。连续旷工超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四十天者,即按自动离职职处理。

   (三)旷工者岗位津贴

     当月矿工半天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当月矿工1天者扣发当月全月岗位津贴。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场站管理中心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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