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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捐赠收入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2-11-09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学校办学资金的筹措渠道,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积极争取社会捐赠,规范各类捐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捐赠财产的行为。捐赠内容包括现金、实物、劳务及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各学院(系)、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可以具体开展捐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接受捐赠。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捐赠收入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捐赠的登记、审核和账务处理工作,协调办理与捐赠有关的其他事宜,对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受赠单位负责向捐赠者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并对捐赠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捐赠办理程序

    第五条 接受捐赠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赠单位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2、受赠单位跟踪捐赠资金到账,学校基本账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为接受捐赠的指定账户,国资处等部门根据实物捐赠的类型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3、受赠单位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报所在部门、计划财务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盖章确认、备案和统计;

    4、受赠单位凭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资金到账记录或资产验收记录等,办理入账、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立项等手续。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具捐赠专用收据时,应根据《捐赠协议》等凭证,确定入账金额,据实入账。

    1、接受现金捐赠的,按人民币金额如实开具,若为外币捐赠,按结汇当日兑换汇率折算人民币入账;

    2、接受实物捐赠的,捐赠人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开具;

    3、接受有价证券捐赠时,按变现时取得的现值入账;

    4、接受无形资产捐赠的,可按协议金额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开具。

第三章 捐赠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捐赠收入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指定用途的(例如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购置设备、基本建设等专项活动)捐赠,由学校或受理单位按捐赠协议,专项用于指定用途。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重点用于支持教学与科研设施的改善;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活动;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等。

    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津贴等人员经费的发放。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为了鼓励学校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募集捐赠的积极性和表彰其在捐赠中的贡献,对大额现金捐赠和具有重大价值的实物捐赠,对募集人或募集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现金捐赠,由单位作为主要募集方的,学校按捐赠金额的5%对单位进行奖励;由个人作为主要募集人的捐赠,按捐赠金额的2%对单位进行奖励,按捐赠金额的3%对个人进行奖励。

    对于有重大价值的实物捐赠(如文物、史料等),对募集人和募集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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