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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秦倩:五一出行小贴士 安全驾驶记心上

来源: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  作者:秦倩   |  发布日期:2024-04-29   |  浏览次数:

     

编者按:

曹新庄试验农场2024年中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工作已于4月23日拉开帷幕,按照农场实践锻炼目标要求,人文学院法学系教师、法学博士秦倩,根据专业所长,在五一来临之际,精心撰写此文,希望广大职工克服侥幸心理,注意出行安全,做到安全驾驶。


季春四月,春和景明,惠风和畅,芬芳正其时,翘首以盼的五一小长假将至,或许我们有相约已久的老友要叙旧,也许有远道而来的亲朋要款待,更有心心念念的家人要团圆,而所有的久别重逢都值得“花间一壶酒”,但我今天想说的是“喝酒别开车”。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或许已是老司机们耳熟能详的口头禅了,但真的上心了吗?

“放心,就在家附近喝喝”“一脚油门的距离不要紧”“假期嘛,交警不上班”等等诸如此类的自我安慰,有动心过吗?

大概,幸运之神会偶尔降临,但法律的准绳终将高悬。所以,知法、懂法、尊法、用法,虽是一种意识,但更是一份保险。

我们应始终谨记:乡村道路不是法外之地,田间地头也是有法可依。

首先,正确认识两个基本概念:酒驾与醉驾。

酒驾与醉驾的判定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界定达成何种驾驶行为。具体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的规定予以判定:

酒驾,即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即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其次,清楚知悉“酒驾”(饮酒驾车)的处罚标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为一般的处罚方式,即财产罚与资格罚相结合。处罚措施=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对于“再犯”的酒驾人员,处罚方式在前述财产罚与资格罚的基础上增加了自由罚,限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处罚措施=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驶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针对驾驶运营车辆的人员,酒驾有更为严苛的处罚,延缓其再次取得驾驶证的时间。处罚措施=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再者,清晰理解“醉驾”(醉酒驾车)的惩处标准。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由此可知,一旦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已构成刑事犯罪—“危险驾驶罪”。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最后,要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一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需要承担更为沉重的法律责任。

第一点是刑事责任的升级。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一旦饮酒驾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那么对此种犯罪行为的定性就从前面谈到的“危险驾驶罪”升级为“交通肇事罪”,与之对应的刑事制裁更为严格。

第二点是行政责任的终生资格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时,处罚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第三点是民事责任的巨额赔偿负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实践中,赔偿项目还会涉及到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此,侵权人需要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支付巨额的财产赔偿费用,才能弥补对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

如此可见,饮酒驾驶的法律成本之高昂,直接成本涉及刑事制裁、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而间接成本无疑会影响个人的未来与家庭的幸福。譬如,对于个人而言,若作为单位职工因醉酒导致其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工伤保障,最终也会被单位辞退,且无赔偿。党员干部,势必会受到党纪处分。对于家庭而言,酒驾的违法行为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犯罪记录将伴其终生,子女考公、上军警院校、入党等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负面影响,家庭成员也会因此遭受精神痛苦。

既然时光正好,道理如此,知易行难,那我们需要做的便是严于律己,知行合一。于田埂间,当好田园的守望者,在闲暇时,也是法治的践行人。


(作者为曹新庄试验农场2024年驻场实践锻炼中青年教师)

编辑:杨蓓蓓     终审:杜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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